近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吹哨人”,应急管理部门将在一般群众举报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根据《办法》规定,社会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将在上述基础上加大奖励力度。同时,《办法》还特别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原文地址:https://www.mem.gov.cn/xw/gdyj/202203/t20220303_4089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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